【以案释法】男子网上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

2024年06月08日14:48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相关部署要求,汶上公安将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持续保持对造谣诽谤、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2024年1月20日,汶上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汶上县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因停车一事被他人言语辱骂,请求处理。

经查:2023年12月30日,刘某某在自家储藏室停放三轮车时与受害人三轮车发生刮碰,受害人调取监控后将画面在小区微信群公布,引发刘某某不满,刘某某发送语音消息在群中辱骂受害人,造成负面影响。2024年1月20日,汶上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厚磊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汶上公安提醒您: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群众、网友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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