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法查处多起涉疫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2年9月9日,窦某某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核酸检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窦某某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2022年9月9日,吕某某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造成疫情防控工作风险隐患。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吕某某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2022年9月9日,郭某某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并进入隔离管控场所,造成疫情防控工作风险隐患。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四、2022年9月9日,吕某某在某社区疫情防控点,无故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长时间辱骂,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吕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五、2022年9月11日,张某某在微信群发布涉疫不实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2022年9月11日,郭某某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将某社区防护栏损坏后擅自外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七、2022年9月12日,李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虚假涉疫视频。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八、2022年9月份以来,李某一、李某二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多次拒不参加核酸检测。9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李某一、李某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希望全区群众主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