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网络造谣门槛被不断拉低,网络暴力屡禁不止,恶性事件屡见不鲜,每个人都有可能会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远比我们想象的距离更近。
2024年1月16日,汶上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通过某短视频直播平台公然对其辱骂。经查,2024年1月15日,因行业竞争原因,姬某某通过某手机短视频平台在直播过程中公然辱骂受害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4年1月20日,汶上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姬某某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汶上公安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坚决做到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在网上诽谤、侮辱他人,不实施网络暴力,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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