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石守帅)网络暴力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近年来已出现不少因“网暴”导致当事人轻生的悲剧。
近日,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查处一起网暴他人案件。
经查,辖区张某与孙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为打击报复,张某在朋友圈内发送多条公然侮辱孙某的文字信息,并在朋友圈、微信群散布传播张某隐私照片,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世界有法可依,广大网民网上发言要理性,不得随意转发、传播虚假、淫秽色情或涉及隐私的信息,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相关不良信息,造成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发布者、传播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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