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为全力维护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日前,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今天先来了解在“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方面的法律处罚规定。
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电影院、车站、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